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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转发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甘运物流〔2016〕28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09-20 主题分类:规范文件
索 引 号:2016-1003270 主 题 词:超限运输车、通知
关于转发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兰州新区运管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以下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政策、新规定的宣贯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定》、《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学习,组织相关业务管理人员、一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同时,要督促各运输企认真开展各项政策、规定的宣贯工作,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或其他宣传途径,做好货运企业、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重点货运物流场站的宣传引导工作,并督促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新政策、新规定。

二、严格按照新要求、新标准进行超限超载源头监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及GB1589-2016中对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并通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对出入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车辆进行严查,确保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涉及更新、新增的普货及危货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规定》和GB1589-2016进行把关,防止《道路运输证》配发源头不合规车辆进入市场。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互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对于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法依规追究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附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9月20日


  1. 附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