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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载货车及半挂牵引车车辆入网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甘运发〔2016〕13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03-02 主题分类:技术平台
索 引 号:2016-1004458 主 题 词:重载货车 牵引车 核查工作 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载货车及半挂牵引车车辆入网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新区运管处:

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确保全省12吨以上普通货车及半挂牵引车年底前完成卫星定位终端加装工作,并按要求接入全国货运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甘运安监〔2016〕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12吨以上普通货车及半挂牵引车车辆入网情况核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运管机构要按照部5号令要求,督促各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加快总质量为12吨以上(含12吨)的普通货运车辆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加装工作,在年审工作中要严格核查其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和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对于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通过部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甘运发[2014]97号)规定,未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选择的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未在省局备案等6种情况的,一律不予年审。

二、总质量为12吨以上(含12吨)的普通货运车辆及半挂牵引车年审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审验机构提交由已在省局备案的社会化监控平台运营服务商出具的卫星定位监控终端监控服务证明(格式详见附件),方可审验。

三、各级运管机构要加大对总质量为12吨以上(含12吨)的普通货运车辆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终端加装情况的稽查力度,对于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通过部符合性审查或未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车辆,要按照部5号令相关要求严格处理。

四、各级运管机构要督促各备案服务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车辆动态监控定位服务,鼓励服务商向货运车辆提供天气、路况和货运配载等信息服务,扩展增值服务内容,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应用积极性。

附件:甘肃省12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监控终端监控服务证明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2日


  1. 附件:甘肃省12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监控终端监控服务证明.doc